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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94年暴力侵害妇女法》(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简称VAWA)为遭受美籍或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者)家庭暴力的配偶、子女或父母提供了一条自行申请移民身份的途径。符合条件的受虐配偶可以通过提交I-360表格(VAWA自请移民申请)来摆脱对施虐配偶的依赖,独立申请美国移民身份。申请人需证明与施虐者有合法婚姻关系、婚姻出于真实目的且在婚姻存续期间曾遭受殴打或极端虐待等,同时具备良好道德品行等要求。一般情况下,VAWA自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可以仍与施虐配偶维持婚姻或已离婚(但若离婚则必须在离婚后二年内提出申请,并证明离婚与受虐有关)。然而,“再婚”这一申请人自身的婚姻状况变动,会对VAWA申请资格产生重大影响。以下将针对提问的两个具体问题进行分析说明。问题一:I-360尚未批准时再婚是否导致VAWA申请终止?有无法规依据? 结论:是的,如果VAWA自请人在I-360申请尚未获批前与他人再婚(无论新配偶是否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根据移民法规和美国移民局政策,这将导致VAWA自请申请不再符合资格,移民局将据此拒绝正在审核的I-360申请。这一规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在联邦法规和USCIS政策手册中找到根源。 美国联邦法规8 CFR 204.2(c)(1)(ii)明文规定:“在自请申请提交后……如果自请人在申请获批之前再婚,将构成拒绝待决自请申请的理由。” 换言之,VAWA自请人在I-360申请获批准之前不得再婚,否则申请必须被拒绝。这一要求也反映在美国移民局政策手册中:USCIS政策手册第3卷D章明确指出:“如果自请的受虐配偶在申请获批前再次结婚,移民官必须拒绝该自请申请”。即使移民局在批准I-360后才发现申请人在获批前已再婚,移民局也会撤销先前对该申请的批准。因此,可以认为再婚会“自动”触发移民局终止(拒绝或撤销)VAWA案件的处理,因为这是法规要求的结果,而非移民官自由裁量。 上述政策源自国会立法对VAWA福利的限制和保护。《移民与国籍法》(INA)相关条款也体现了这一点。INA第204条(h)规定,在VAWA自请申请批准之后,申请人的再婚不应成为撤销已批准请愿的理由。反言之,在批准之前再婚则属于未满足资格条件,不应获批。这与前述8 CFR的规定相吻合。值得注意的是,早期法规曾要求VAWA自请人在提交申请时仍与施虐配偶处于婚姻关系,但2000年的《受贩卖及暴力保护法》修正后,申请时可以已离婚,只要在离婚两年内申请且离婚与虐待有关。然而,无论婚姻是否存续,法规始终禁止自请人在I-360审理期间再婚:8 CFR 204.2(c)(1)(ii)的后半部分(依然有效)明确保留了“自请人的再婚将成为拒绝待决自请申请的依据”这一条款。因此法规层面非常清楚地表明,再婚会使申请人不再符合VAWA自请资格,移民局须拒绝该申请。 在实践中,USCIS会通过多种途径获知申请人婚姻状况的变化(例如,申请人在I-485调整身份时需填写当前婚姻状态,或公共记录显示婚姻登记等)。一旦确认自请人在I-360获批前已再婚,移民官将根据上述法规和政策要求,终止VAWA案件的审理并发出拒绝通知。这并非主观判断的问题,而是硬性规定导致的结果。综上,VAWA申请人在I-360获批之前再婚将导致USCIS依据法规自动终止(拒绝)VAWA案件,这一结论有明确的法规依据支撑。申请人只有在VAWA I-360获批之后再婚,才不会影响已获批的自请资格或后续绿卡申请。这点在USCIS官方指南和表格说明中也有强调:USCIS指出“自请配偶在I-360获批后再婚,不会影响其成为永久居民的资格或构成撤销已批准自请的理由”。因此把握好再婚的时机对于VAWA申请人至关重要。问题二:I-360未批时再婚后的身份调整路径及审查影响 结论:如果申请人在I-360尚未批准时即与他人再婚,那么申请人将无法再基于VAWA申请I-485调整身份,因为I-360自请资格已丧失、申请将被拒绝,进而无可依据的自请身份来调整身份。此时,申请人只能考虑通过新的婚姻关系重新启动家庭移民申请流程(例如由新配偶为其提交I-130亲属移民申请,再通过新婚姻申请调整身份)。在实际操作中,移民局会将申请人的再婚视为其不再符合VAWA申请条件的客观情形,但不会仅仅因为再婚就直接认定存在欺诈;不过,再婚可能引起移民官对案件背景的进一步审查,包括对先前婚姻真实性的关注。 根据移民法规,VAWA自请I-360的批准是VAWA调整身份(I-485)的前提。如果I-360因再婚而被拒绝或最终无法获批,那么基于该I-360的I-485调整身份申请将无法获批,通常会随着I-360被拒而一并被拒绝或终止处理(若I-485此前已提交,则会因为基础请愿(I-360)无效而失去依据)。因此,再婚后申请人不能再继续依靠VAWA途径获得绿卡。唯一现实可行的途径是基于新婚姻重新开始移民流程——例如,新配偶如果是美国公民,可为申请人递交I-130亲属移民请愿,然后申请人提交新的I-485调整身份申请。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需要满足新婚姻移民的所有要求(包括证明新婚姻关系的真实性、经济担保等),与普通婚姻绿卡流程无异。 移民局在审理过程中,会严格按照VAWA法规要求来处理再婚情形,即视再婚为自动丧失VAWA资格的事实,而并非主观猜测欺诈。换言之,再婚本身并不等同于欺诈行为,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符合条件状态。USCIS政策手册和法规已经将此情形列为硬性拒绝因素,因此移民官审核到再婚事实时,无需进一步主观判断即可拒绝VAWA申请。 然而,在案例审查层面,再婚可能从侧面引起移民官对申请人先前婚姻及VAWA申请真实性的关注。在VAWA申请中,申请人需证明与施虐配偶婚姻的真实性(善意婚姻)以及确有受虐事实。如果申请人在短时间内结束受虐婚姻并很快与他人再婚,审查者可能会重新审视之前婚姻的真实性或动机。但需要强调的是,法律上针对这种情形的主要约束仍是资格限制,而非直接指控欺诈。依据INA §204(c)的规定,如果有“确凿且具决定性”的证据表明申请人曾经涉及为了规避移民法而进行的婚姻欺诈,那么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包括VAWA)都无法获得批准。因此,如果申请人在VAWA申请前的婚姻被认定为欺诈(例如假结婚骗取身份),VAWA申请本身也会因INA 204(c)而被绝对禁止批准。但再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前一段婚姻有欺诈,只有在移民局掌握实质证据时才会引用INA 204(c)拒绝。一般而言,再婚带来的直接结果是资格丧失而非欺诈认定。 综合来看,在实践中USCIS对待VAWA申请人再婚的态度是以法律规定为准绳:再婚即失去VAWA自请资格,必须拒绝I-360及相关的I-485申请。这反映出立法初衷:VAWA旨在保护尚未借助其它婚姻途径获取身份的受虐者,一旦受虐者通过再婚拥有另一合法移民途径,法律不再延续VAWA优惠。当然,如果申请人选择改走新婚姻移民途径,移民局在新婚姻I-130/I-485审理时可能会参考申请人的过往记录,包括之前提交的VAWA申请材料。但只要新婚姻真实且申请人过往没有提交虚假材料,一般不会因为曾经申请VAWA而被视为欺诈。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应如实向移民局披露婚姻状况变化;隐瞒再婚事实本身将构成对移民官的欺骗,可能引发更严重的后果(如永久失去某些移民福利的资格或面临移民欺诈指控)。因此,再婚应当及时通知移民局并撤回VAWA申请,然后按照新婚姻关系重新申请,以符合法律程序和要求。适用法律条文与政策摘要 8 CFR 204.2(c)(1)(ii)(美国联邦法规第8编204.2(c)(1)(ii)款) - 规定VAWA自请配偶在提交申请后再婚将导致待决申请被拒绝。这是移民局拒绝I-360申请的直接法规依据。法规同时规定,在申请提交后离婚不影响申请审理(但须满足在离婚后二年内提交且离婚与虐待有关)。 INA §204(h)(《移民与国籍法》第204条(h)款) - 规定已依据VAWA获批的自请请愿,申请人的再婚不是撤销请愿的理由。这一法定条款确保了VAWA申请人在获批后再婚依然受法律保护,可以继续调整身份或申请签证。同样意味着在获批前再婚则无法满足VAWA批准条件。 INA §204(c)(《移民与国籍法》第204条(c)款) - 禁止对曾尝试通过欺诈性婚姻获取移民福利的申请人批准任何婚姻移民请愿,包括VAWA自请。如果移民局发现申请人之前的婚姻属于骗取绿卡的假结婚,有“实质且确凿”的证据支持,则无论VAWA还是其他亲属移民申请都会被依法拒绝。该条款体现了移民法对婚姻欺诈的零容忍。 USCIS政策手册 第3卷D章 第3节(Volume 3, Part D, Chapter 3, “Effect of Certain Life Events”) - 移民局官方政策对VAWA申请过程中婚姻状况变化的处理有明确指导。其中B节规定:“自请的受虐配偶在自请获批后可以再婚而不影响已批准的请愿或其移民签证/调整身份资格;但是,如果在自请获批前再次结婚,移民官必须否决该自请。”该手册还列出,如果获批后才发现之前再婚则应撤销批准的处理方式,以及离婚、丧偶对资格的影响等。该政策手册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是移民官实际审案时遵循的内部指南。总结 基于上述法规和政策,VAWA自请人在I-360未获批准前再婚将无法继续VAWA申请和通过该途径调整身份。USCIS会按照法规拒绝该VAWA申请,申请人只能改由新婚姻关系重新申请移民福利。这一规定源自法律对VAWA资格的严格限定,并非移民官自由裁量。实践中,再婚与否成为VAWA申请能否成功的关键条件之一:只有在I-360获批后再婚才能保全VAWA资格。申请人在办理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并遵守这一规定,避免由于再婚时机不当而丧失VAWA下的移民资格。同时,再婚本身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存在欺诈意图,但申请人仍需对先前婚姻的真实性提供充分证据,确保符合VAWA对善意婚姻的要求,并在新婚姻申请中诚实透明地回应移民局的审查。通过遵循法律规定和如实申报,申请人才能在复杂的移民流程中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权益。 美国顿时律师事务所 (https://www.allbelief-cn.com ) AllBelief Law Firm (郑重申明: 发布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应视为有关任何主题的法律依据或建议。版权所有,转载需获得顿时律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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